为顺利实现碳中和目标,欧盟将致力于 2030 年实现 50% 的工业过渡到绿色氢,到 2035 年则达到 70%。欧盟委员会主席乌尔苏拉 · 冯德莱恩曾表示,氢能将彻底改变欧洲局势,欧盟需要从利基市场转向氢能的大众市场,通过欧盟的 REPowerEU,希望到 2030 年每年生产 1000 万吨可再生氢,与此同时将额外进口 1000 万吨绿氢。而 2022 年地缘政治冲突更是引发当地出现加快布局氢能产业链的苗头。
然而由于欧盟监管的不确定性,致使欧洲地区氢能推广缓慢,其中尤其是关于绿氢的定义。其中 2022 年 6 月出台的草案指出,欧盟规定绿氢必须和生产绿氢所需的绿色电力在同一小时内生产出来。根据部分电解槽企业反馈,尽管所有的规则都在推动绿氢发展,政府资金缺位和过高的绿氢标准门槛,导致了企业并不愿意快速启动相关的项目和进行产能扩张。
庆幸的是,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修正案于 2 月 10 日发布,并在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 20 天生效。
氢云链获悉,欧盟授权法案中第四条,允许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每兆焦耳 18 克二氧化碳当量 ( 64.8CO2e/kWh ) 的国家电网,免于附加性需要,这一原则是绿氢必须使用新的可再生能源设施电力,不参与现有的清洁电力供应。据法国氢能协会的消息,目前国家电网排放达到要求的欧洲国家仅有瑞典。法案详情如下所示:
一、法案总则
本条例规定了确定用于生产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液体和气体运输燃料的电力何时可以被视为完全可再生的详细规则。这些规则应适用于通过电解生产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液体和气体运输燃料。无论非生物来源的液体和气体运输燃料是在欧盟境内还是境外生产,这些规则均应适用。
注:以下所有 ” 非生物来源的液体和气体运输燃料 ” 简称 ” 绿色燃料 “。
二、名词定义
就本条例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 招标区 ” 遵循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9 年 6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内部电力市场的条例所界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成员国,或第三国的等效概念;
2、” 直线 ” 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9/944 号指令第 2 条第 ( 41 ) 点所定义的直线;
3、”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 ” 指在一个或多个地点使用相同或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单体或机组,不包括使用生物质和储存单元发电的单位;(与此同时值得指出的是,在后续的问答环节,欧盟委员会指出,核能不在可再生能源之列。)
4、” 燃料生产商 ” 是指生产绿色燃料的经济经营者 ;
5、” 投产 ” 是指首次开始生产绿色燃料或可再生电力,或按照指令 ( EU ) 2018/2001 第 2 条第 ( 10 ) 点定义的重新供电,要求投资超过建造类似新装置所需投资的 30%。
三、将直接连接可再生电力发电装置获得的电力计算为完全可再生电力的规则
为证明符合指示 ( EU ) 2018/2001 第 27 ( 3 ) 条第 5 分段标准,将直接连接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所获得的电力计算为完全可再生能源,燃料生产者应提供以下证据:
1、产生可再生电力的装置通过直线连接到产生绿色燃料的装置,或者在同一装置内发生可再生电力和绿色燃料的生产;
2、生产可再生电力的装置投产时间不早于生产绿色燃料装置投产时间 36 个月;对生产绿色燃料的现有设施增加生产能力的,增加的容量应视为现有设施的一部分,但该容量的增加是在同一地点进行的,并且不迟于初始安装投入运行后 36 个月进行;
3、生产电力的装置没有连接到电网,或者生产电力的装置连接到电网,但测量来自电网的所有电流的智能计量系统显示,没有从电网中获取电力来生产绿色燃料。
如果燃料生产者也使用来自电网的电力,如果它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规则,则可以将其视为完全可再生能源。
四、将从电网获得的电力计算为完全可再生电力的一般规则
1、如果生产绿色燃料的装置位于招标区,且在前一个日历年该地区使用可再生电力的平均比例超过 90%,且生产绿色燃料的时间不超过当地可再生电力比例相关的最大小时数,则燃料生产商可将从电网中获得的电力视为完全可再生电力。
这一最大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将每个日历年的总小时数乘以报告的绿色燃料生产招标区域的可再生电力份额。可再生电力的平均份额一旦在一个日历年超过 90%,则在随后的五个日历年继续被视为高于 90%。
2、在不符合第 1 款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生产绿色燃料的装置位于电力排放强度低于 18gCO2eq/MJ ( 64.8CO2e/kWh ) 的招标区,燃料生产者从电网获得的电力视为完全可再生的,但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1)燃料生产商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与在一个或多个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中生产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运营商签订了一项或多项可再生能源电力购买协议,其金额至少相当于所需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总数,且电力是在这个或这些设施中有效生产的;
(2)符合下文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时间和地理相关条件的规定;
一旦一个日历年的电力排放强度低于 18 gCO2eq/MJ,则在随后的五个日历年继续认为电力的平均排放强度低于 18 gCO2eq/MJ。
3、如果用于生产绿色燃料的电力是在不平衡结算期间消耗的,那么用于生产绿色燃料的电力也可以被视为完全可再生,在此期间,燃料生产商可以根据国家传输系统运营商的证据证明:
(1)根据法规 ( EU ) 2019/943 第 13 条,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施被重新部署;
(2)生产绿色燃料所消耗的电力减少了相应数量的重新分配的需要。
4、在不符合以上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3 款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从电网中获得的电力同时符合以下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附加性、时间相关性和地理相关性条件,燃料生产者可以将其视为完全可再生电力。
五、附加性条款
1、生产可再生电力的装置投产时间不早于生产绿色燃料的装置投产时间 36 个月。
与燃料生产企业已终止的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中,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应视为与新的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中生产绿色燃料的装置同时投产。
在生产绿色燃料的现有装置上增加额外的生产能力,增加的生产能力应被视为与初始安装同时投入运行 ,前提是在同一地点增加生产能力,并且不迟于初始安装投入运行后 36 个月进行增加。
2、产生可再生电力的装置未获得运营援助或投资援助形式的支持,不包括装置在重新供电前获得的支持、土地或电网连接的财政支持、不构成净支持的支持,例如:已全额偿还的支持,以及向用于研究、测试和示范的绿色燃料设施供应可再生电力设施的支持。
豁免条款:附加性条款的内容在 2038 年 1 月 1 日前不适用于在 2028 年 1 月 1 日前投入运行的生产绿色燃料的设施。这项豁免不适用于 2028 年 1 月 1 日后为生产绿色燃料而增加的产能。
六、时间相关条款
到 2029 年 12 月 31 日,如果绿色燃料与购买协议下产生的可再生电力或来自位于电解槽、可再生电力发电装置相同网络连接点所存储的可再生电力在同一个日历月内生产,且在同一日历月内对储能装置进行充电,则应被视为符合完全可再生电力。
从 2030 年 1 月 1 日起,以上的时间均缩短为 1 个小时内。在向欧盟委员会发出通知后,成员国可从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对本段规定的规则适用于在其领土上生产的绿色燃料。
七、地理相关条款
1、可再生能源购电协议项下生产可再生电力的装置与电解槽位于同一招标区域,或者在其投入运行时位于同一招标区域;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位于包括另一成员国在内的互联招标区内,且互联招标区内日前市场相关时间段的电价等于或高于生产绿色燃料的招标区;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购买协议,生产可再生电力的装置位于海上招标区,该招标区与电解槽所在的招标区相互连接。
2、在不损害条例 ( EU ) 2019/943/ 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可在第 1 款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引入关于电解槽位置和生产可再生电力的安装的额外标准,以确保容量增加与国家氢和电网规划的兼容性。任何附加标准都不应对内部电力市场的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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