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践行“产业为本、工业当家”理念,扎实开展新型工业化攻坚突破行动,加速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氢能产业布局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新建氢能项目。对新引进或现有企业新上氢能相关产品生产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3%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科技创新强、投资体量大、市场份额高的优质氢能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支持。
第二条 支持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对氢燃料电池以及制氢、储氢、运氢、加氢、掺氢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不超过相关产品投产后年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支持氢能储运降本。对专门从事高压氢气/固定氢储运/液氢存储以及生产液氢存储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企业,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按照年度累计氢气实际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运营补贴。
第四条 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氢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按不超过获得省级资金支持的20%予以配套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临时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固体氢换氢站),按照不超过单站建设固定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我市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不超过2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五条 支持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推广应用。鼓励整车企业与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形成联合体,共同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共享单车和三轮摩托车。参照国家五部委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奖励积分评价体系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支持氢能产业示范区(线)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通氢燃料公交车专线及跨区域氢燃料客车班线、物流配送等示范线,鼓励氢能在市政环卫、出租车、共享单车、重卡(建筑垃圾和混凝土运输)、无人机及通航、轨道交通、船舶等领域应用,支持主导产业功能区创建氢能及燃料电池示范区,优先安排制氢厂、加氢站等项目用地、报建审批、规范管理等事宜。
第七条 支持企业并购。对企业成功并购南充市外知名氢能企业,且并购方与被并购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企业实际出资额达2000万以上(含)的,并购手续办理完成纳入我市合并报表,在南充实现销售纳税后,按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经认定连续两年氢能装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2%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同比增速10%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其研发投入(不含流动资金)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主导制定氢能行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奖励标准的50%执行。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本地化配套率提升。支持氢能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南充,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配套项目,在生产并形成销售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该项目的引进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强化对氢能产业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企业、社会资本等机构对氢能产业相关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服务。对于获得股权投资(投资主体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获得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临江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对氢能产业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具体扶持办法‘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规范行业管理。在国家新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前,电解水制氢项目可不进化工园区,电解水制氢的储存、运输、加装、使用等,暂时参照现行天然气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加氢站(含制氢加氢一体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取得充装许可。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措施所涉及奖补标准,根据市级工业发展资金预算及项目投资额度分级等因素,在前述上限内经综合测算后确定。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省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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